来源:医药网
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(CDE)发出关于公开征求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,对修订后的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。
其中,明确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,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。这条其实是在之前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6〕8号)文件基础上的重申而已,[2016]8号文明确:
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,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,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;逾期未完成的,不予再注册。
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是从2016年3月9日《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》发布当日起实施,这就意味着这个时间点后注册的化学仿制药,首家过评后,同通用名其他厂家品种必须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,未过评的,不予再注册。
而此次《征求意见稿》在重申了该意见,并对处理方式进行细化,不是不注册的问题,而是直接不再受理一致性评价的申请了。
自第一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,三年后不再受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相同品种的一致性评价申请。但也并非一刀切。比如对属于临床必需、市场短缺的,可提出延期评价申请。
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临床必需、市场短缺品种的,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,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,可予适当延期;境外生产药品或港澳台生产医药产品,可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。
2019年前后行业弥漫着“不过评等死,过评找死”的论调,但如今貌似再也听不到此类声音,反而是没能过评品种忧心忡忡,已过评如何赶上集采的班车。看来时代在变,人的看法也会变。